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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7-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建筑空調系統的科學運行管理,合理設置公共建筑室內溫度,節約能源與資源,保護環境,營造適宜的室內舒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溫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調系統進行室內供冷和供熱房間的空氣溫度,使之不超過規定的限制標準。
第三條 公共建筑夏季室內溫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內溫度不得高于20℃。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以舒適性為目的,使用空調系統或設備進行供冷和供熱的公共建筑的室內溫度控制。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室內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納入到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責任體系,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章 室內溫度控制
第七條 新建公共建筑空調系統設計時,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的相關條款進行設計。空調房間均應具備溫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間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帶有顯示功能的房間溫度測量儀表;在可自主調節室內溫度的房間和區域,應設置帶有溫度顯示功能的室溫控制器。
第八條 設計單位及使用單位應選用具有溫度設定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可根據建筑負荷需求調節供冷與供熱量,維持室內溫度在設定值。
第九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選用具有溫度設定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嚴格禁止選用不符合節能要求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