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23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08〕106號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筑的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在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規劃中對新建建筑實施供熱計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熱系統供熱計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標,計劃安排和保障措施,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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