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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1-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供熱價格管理,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發展和節能環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省轄市、縣城及鄉鎮連片供暖區域)供熱價格行為。
第三條城市供熱價格(以下簡稱熱價)是指城市熱力企業(單位)通過一定的供熱設施將熱量供給用戶的價格。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允許非公有資本參與供熱設施的投資、建設與經營,逐步推進供熱商品化、貨幣化。
第五條熱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熱價定價機關)制定。
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熱價,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熱價。
具備條件的地區,熱價可以由熱力企業(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具體條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 熱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城市供熱價格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熱力銷售價格。熱力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產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管網輸送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輸送熱力的價格;熱力銷售價格是指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第七條城市供熱實行分類熱價。用戶分類標準及各類用戶熱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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