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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財建[2007]3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13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460號),為保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現就加強示范工程項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組織實施示范將有效帶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推廣應用。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促進建筑節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將有助于帶動市場需求;促進完善集成技術體系和技術標準,從而有效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模化運用。
(二)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是關系示范成效的關鍵。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集成技術仍較為落后,加強示范項目的后續管理,做好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有助于保證太陽能、淺層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確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過工程示范,總結經驗,建立當地的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加強對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是保證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與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直接關系著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強對示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地方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應確定專人,對當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要組織做好對當地示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及推廣一定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當地的地質條件,穩步推進,切實防止污染地下水等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