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財建[2006]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規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中的應用,提高建筑能效,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化石類能源消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是指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污水余熱、風能、生物質能等對建筑進行采暖制冷、熱水供應、供電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政府公共財政引導,企業投資為主體;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推廣機制形成;有利于促進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
(一)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供熱制冷、光電轉換、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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